涉嫌不法占用农用地罪。正在2017年7月移送化德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编号(化森公(刑)撤案字〔2017〕1号),因未能发觉师某某涉嫌不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撤案后,丛林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细、风险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化德县人平易近查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化检公诉同撤(问题景象)〔2017〕1号。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问题简介,于2017年8月正在化德县人平易近查察院退回侦查期间,为充实阐扬警示感化,已恢复植被,
2017年5月,未能及时进行行政惩罚的现实,师某某正在化德县七号镇小公乌素村南挖沙不法占用草地0.4833公顷(7.25亩),化德 县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机制分析协调组决定公开传递第一批毁林毁草典型问题。化德县丛林对案件相关义务带领,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
2021年3月,